吕良彪|杀掉恶贯满盈的孙小果固然解气,但要防止巨大隐患......
在国王面前,我为人民辩护;
在人民面前,我为国王辩护。
——马尔泽布
今天,恶贯满盈的孙小果终于被判处死刑!
此前,云南的十九名高官受到各种行政乃至刑事处罚!!
人们再次欢呼:正义又一次终于战胜邪恶!!!
孙小果这次犯事有两种情形:
出狱后新犯涉黑罪行,法院依法给他判了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顶格。
原有被轻判、被违法减刑、他已“非正常”服刑完毕的罪行,法院“依法重新审理”,把孙小果判了死刑——此前类似的情况,印象中发生过两次:
一起是2009年李昌奎故意杀人案,云南高院依法改判李死缓,但迫于舆论压力又撤销判决于2011年重新改判李死刑立即执行。
另一起是2003年被执行死刑的辽宁刘涌案,原也被辽宁高院以存在刑讯逼供、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为由改判死缓,同样在民众和媒体的关注之下由最高院提审改判死刑。(参见《死刑印象》)
这些案件最终判决结果都大快人心,都极大地体现了个案正义。作为普通民众基于朴素的正义观,我要为之高呼。但作为一名专业法律人,在欢庆正义终于得以实现的同时却不无忧虑:为了杀掉孙小果实现个案的正义,我们究竟付出了什么样的制度成本呢?(参见《要殺人,沒人比我更便當,但......》)
其一,孙小果案云南高院此前的二审和再审已经证明存在严重的司法干预甚至司法腐败的丑闻,本当回避而由最高院或指定其他高院审判为宜。无论出于何种考量,继续由云南高院第二次再审孙小果案导致同一家法院裁判结果再三“翻烙饼”,貌似所谓“回归正义”,实则牺牲了司法尊严。
其二,无论如何,孙小果已经从形式上“服刑完毕”——显然,这一服刑完毕的结果是非法的。但,这一非法结果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显然,那些保护伞必须受到应有之惩处。正是他们的行为,败坏了司法的公信与尊严。如培根所说:孙小果是污染了社会正义的河水,这些腐败份子则是败坏了司法正义的水源。
其三,孙小果当然十恶不赦,但在他至少已经形式上“服刑完毕”的情况下,重新审判并处以死刑会有什么问题么?这就是法律人的专业价值追求与公众朴素正义追求的差别所在,也是需要向公众普及的一种基本HUMAN权理念:也就是一个人无论多么可恨,都不应该受到法律的“双重危险”——第一次改判不死,孙小果个人已经接受过审判了,至于让他免死导致国家司法出现错误的责任,应该由那些枉法者承担。当年的生效判决已经执行完毕,即使要追究从程序正义的角度而言顶多也是作假减刑部分予以纠正。
我深知这样的时候发出这样的言论是何等令人生厌:既伤害了权力“主持正义”的面子;也伤害了民众“追求正义”的纯朴感情。所以,莎士比亚才会借剧中人之口说出:“杀光所有的律师”之语。(参见《职业属性|律师十大“职业原罪”》)
公众眼中的“坏人”未必就一定是坏人(当然孙小果肯定是坏人);即使真的是“坏人”也要查清楚那些坏事是不是都是他做的、有什么什么可以从轻、减轻乃至免除处罚的因素,也要尊重和保护他作为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当然孙小果确实够坏还曾得到太多不应有的非法庇护)。问题仅仅在于,在他被处以刑罚并形式上执行完刑罚以后,就从前的事实再来审判他然后把他杀掉,司法的公信力与确定性在制度层面也就受到太大的损害,公众对法院生效的判决更加无法期待,其他民众基本的权利可能因此受到威胁。周立波明明被当场搜出枪支与毒品法院却判他无罪,因为警方取证存在程序违法——放任警察违法取证的行为,可能抓住了一个周立波却可能因为放纵了违法而伤害到公众——这样讲绝非赞美国外的司法制度,而是说在杀掉一个坏人与警惕权力任性之间,永远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
正如孟德斯鸠所说:对一个人的不公,就是对所有人的威胁!因为对一个人的不公,所显示出来的是“制度的逻辑”。这种逻辑可能用来对待所有人,无人能够保证自己幸免。——没有了程序正义,“朴素正义”的力量能够杀死孙小果,也可能伤害到可能无辜的任何一个人。——从感情上,我觉得孙小果该杀;但从制度理性上我个人认为不必再开杀戒了。当年案件造成的恶果应由云南高级法院自行承担,依法严厉惩处当年那些责任人和干预司法的腐败分子避免再次出现类似事件才是最要紧的。(参见《常识|律师为何“专为坏人说好话”?》)
参考阅读